專利舉發申請須知
二、本表應使用正體中文以墨色打字或印刷填寫。
三、本表中方格□填表人自行選用,若有方格□所述內容,請於方格□內為標記。
四、本表※部分,填表人不必填寫。
五、申請專利舉發,請先填寫被舉發案之案號。
六、舉發人依專利法第71條第1項第3款、第119條第1項第3款、第1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係指專利申請案未由專利申請權共有人全體提出申請或非專利申請權人提出申請者)提起舉發者,舉發人須為利害關係人,應勾選「利害關係人」,並檢具利害關係人之證明文件;舉發人依同條項第1款或第2款提起舉發者,舉發人得為任何人,應勾選「任何人」。
七、舉發人應簽名或蓋章,如有委任代理人者,得僅由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舉發人指定送達代收人者,舉發人仍應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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