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需要再同情
酒駕累犯
判決書指出,李聖光於民國107年1月間飲用啤酒後開車上路,行經基隆市工建路時超車闖入對向車道,撞上騎乘機車林姓騎士,導致林姓騎士傷重送醫不治。
李聖光酒測值高達0.66毫克,一審基隆地方法院審酌,李男早在97年間即曾因酒後騎車導致後座乘客死亡,卻再次酒駕上路致人死亡,毫無值得同情之處。
一審指出,李聖光103年間曾因酒駕遭判刑,107年再犯本案,屬累犯,應加重其刑,另審酌他向員警自首,依法減輕其刑,判處有期徒刑6年6月。
檢察官上訴二審請求重判,李聖光上訴指稱已誠心向被害人家屬道歉,願意於責任險、強制險的賠償金額外,再給付被害人家屬新台幣200萬元,請求輕判。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則認為,一審已審酌李聖光第2次酒駕導致他人死亡、肇事後當場下跪道歉並自首、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等量刑因子,判處6年6月徒刑尚屬允當,仍維持6年6月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日前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