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禍得福?
徐男指出,2016年12月20日上午,駕駛自小客前往高雄市仁武區1家電池行,把車停在門口,購買2顆大型電池,由莊姓員工搬運第2顆電池至後車廂時,因疏於注意紙箱底部破裂,致使電池掉落砸傷他右腳骨折,請求莊和電池行江姓女負責人連帶賠償醫藥、看護等費用及25萬元精神慰撫金總共40萬元。
莊等被告則指出,徐原走在他左後側,電池掉落時徐突然將右腳伸至他前方,受傷是徐自己疏忽所致,他無從防範,否認過失,電池行也不用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說,縱認莊有過失,徐請求看護、交通等款項,實在沒有必要。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開庭調查後,認為莊搬運過程,未注意紙箱破裂,的確有過失,但審酌徐提出求償款項,認為賠償20萬元比較合理,僅比原審少7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