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法院無法正常運作,就可指定管轄! 行政訴訟法第16條 管轄法院有特殊原因不能或不便行使之情形(例如本來管轄的法院因天災無法辦公,或法官都迴避了),就可聲請指定管轄法院。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legalweb.com.tw 聲請指定管轄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