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是什麼?構成賭博罪有哪些要件?
根據刑法第266至270條的規定,賭博罪涵蓋了對賭客與賭場經營者的處罰:
|賭客
刑法針對賭客的賭博罪,界定為在「公共場合或公眾進出的場所」進行「賭博行為」並「獲取財物」的行為。賭博罪的成立與否與賭博的金額大小有關,並不因為賭博結果的勝負而異。|賭場經營者
對於賭場的經營者,法律不區分實體場所或網上平台,只要經營者目的為營利,無論是通過通訊軟體或設立賭博網站進行賭博活動,都將依據刑法第268條視為提供賭場或組織聚眾賭博,構成犯罪行為。構成賭博罪有三項要件
▪︎ 賭博行為:所謂的「賭博」,指的是依賴偶然事件的結果來確定勝負,而這些結果無法被事先預測。
▪︎ 在公共場所賭博:賭博若發生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可進入的場所」,即可視為觸犯法律。
▪︎ 有賭博財物:參與者必須以賭博的方式來爭取財物,這些財物包括金錢或其他有價值的物品,作為賭博的賭注。
只有當這三個要件全部滿足時,才會構成刑法上的賭博罪。
不過,過去因網路具封閉性、私密性及虛擬性而不被認為具公開性,因此多數網路賭博案件最終被判無罪,或僅受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罰款處理。然而,自110年12月28日賭博罪法條修正後,根據新法,任何人只要透過手機、電話或網站進行賭博,即便是與網站直接對賭,也被認定為觸犯賭博罪。
賭博罪罰金多少?犯法會被關嗎?
• 賭客:處5萬元以下罰金
• 賭場經營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賭博罪的處罰因人而異,對於一般賭客來說,根據刑法的規定,這類犯罪屬於輕微,不會被關,最高可處5萬元罰金。
線上娛樂城賭博是否違法?
過去根據刑法規定和法院判決,只有在公共場所或對外開放的場合進行賭博才構成犯罪,因此傳統的網路賭博並不被認定為刑事犯罪。然而,由於網路賭博行為越發猖獗,為了加強法規的約束力,立法院於110年12月28日修正了刑法第266條第2項,將網路簽賭及線上博奕明確納入違法賭博的範疇。
不過,如果是在國內合法經營的線上博弈遊戲網站中,玩家以金錢購買點數卡並儲值於遊戲中僅用於參與遊戲、購買虛擬人物或物品,則這類行為不會被認定為網路賭博罪。
賭博罪相關刑法
• 第 266 條
1.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五萬元以下罰金。
2.以電信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類之方法賭博財物者,亦同。
3.前二項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4.犯第一項之罪,當場賭博之器具、彩券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 第 268 條
1.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第 269 條
1.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2.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 第 270 條(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1.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除了面臨法律上的風險,參與線上娛樂城的玩家同時也可能遭遇詐騙問題。部分不法的線上平台會作弊操控百家樂等遊戲的結果,從而使玩家在遊戲中長期處於不利位置。民眾應更加謹慎,遵守法律規定,透過這些法律的規範與個人的自我保護,可以有效避免法律糾紛與經濟損失,確保一個安全且公正的博弈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