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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債權人限期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民事聲請限期起訴狀

2020-01-14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1-1-5-20.html

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事

 
一、  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前開期間內起訴者,債務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29條所明定。

二、  查相對人00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向  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的財產,經  鈞院以假扣押民事裁定及102年度司執全字第0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3026萬2566元及執行費用24萬2101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但相對人仍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人爰依上開規定,狀請  鈞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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