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聲請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事
二、 查相對人00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向 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的財產,經 鈞院以假扣押民事裁定及102年度司執全字第00號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將聲請人之財產在新臺幣3026萬2566元及執行費用24萬2101元之範圍內假扣押查封在案。但相對人仍未向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為此,聲請人爰依上開規定,狀請 鈞院裁定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實感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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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1-1-5-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