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收制度修改
立意良善惜美中不足
司法院要修「刑事訴訟法」沒收制度第470條、第471條及第473條,擬擴大請求給付之犯罪被害人範圍,法務部認為立意良善,但實務上恐出現窒礙難行的問題,因而提出3點建議,希望能當作立法參考。
法務部委請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連孟琦、成功大學法律系教授許澤天、警大警政管理學院助理教授潘怡宏及清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兼任助理教授陳重言所做的研究「刑事執行法制之研究─兼論刑事執行法之立法」,結論對沒收制度的修法提出三點建議:
一、避免民事執行事項湧入刑事執行程序,以防法律體系紊亂,並癱瘓刑事執行業務;二、避免被告利用假債權取回應沒收或發還之犯罪所得,架空沒收新制之目的,並損及真正權利人之權益;三、規劃轉出制度,使不適合由本程序處理之被害人,可藉由其他程序妥適保障其權益。
立法院正進行「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471條及第473條修正草案審議程序,草案為司法院所主管,主要方向為擴大請求給付之犯罪被害人範圍,提升彼等於刑事執行程序獲得賠償給付的機會,譬如:「沒收物、追徵財產,於裁判確定後一年內,由權利人聲請發還者」,改為執行後10年內。
法務部雖然贊同此立法方向,但強調草案恐面臨若干執行實務上窒礙難行之處,若未妥適處理,將導致原先立法目的並無法達成,反而會產生許多新的問題,例如:民事執行事項造成刑事執行業務癱瘓;假債權可能架空沒收新制之目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