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補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國家賠償協議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補字第44號 原 告 鄭欽元 被 告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法定代理人 許泰文 上列當事人間國家賠償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第2頁記載賠償請求為: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01元。原告請求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原告請求賠償500,001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合計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