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選判刑 嘉義議員賄選
嘉義縣議員王焜玄被控去年參加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涉及透過樁腳賄選,被嘉義地檢署以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起訴,嘉義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判決,認為王共同犯選罷法第99條第1項交付賄賂罪,處以有期徒刑4年,褫奪公權6年,扣案的賄款17萬8千元沒收,全案可上訴;王焜玄議員服務處江姓助理表示,一定會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焜玄指示許、江、林、洪、劉、蕭、蕭姓等7名樁腳,調查村內有投票權人數及交付賄款買票,承審法官認為,王焜玄等被告8人,無視選舉乃民主政治最重要表徵,須由選民選賢與能,認為賄選敗壞選風、抹滅實行民主政治真意,判處王焜玄4年刑期、褫奪公權6年,許、林、洪、劉姓樁腳判處1年到2年不等刑期,江姓及兩名蕭姓樁腳判刑2個月到1年7個月不等刑期,可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