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單下載-行政訴訟聲請續予收容狀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371-4416-97b5f-1.html
有收容必要性可聲請續予收容
暫予收容期間屆滿前,入出國及移民署如認有繼續收容之必要,因事關人身自由之長期剝奪,基於憲法保障人身自由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向法院聲請續予收容,由法院依法審查決定是否收容;續予收容期間屆滿前,若仍有延長收容必要,入出國及移民署應向法院聲請裁定延長收容。而續予收容之期間,自暫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45日,延長收容之期間,自續予收容期間屆滿時起,最長不得逾60日,是受收容人之收容期間原則上不得逾1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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