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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歲補教狼師,性侵猥褻9歲女童超過40次,被法院輕判2年半徒刑

2020-05-25


彰化縣一名66歲安親班老師,經常利用批改作業時,對一位10歲女童撫摸胸部與下體,短短半年就多達42次,女童因此變得不敢去補習,導致成績一落千丈,該狼師卻辯稱,是女童成績退步才惡意編造不實情節,但彰化地院法官不採信,依妨害性自主,利用權勢猥褻未滿14歲女童罪判處狼師2年6月徒刑。

判決書指出,被告狼師在妻子開設的私立文教機構(未立案,案發後已歇業)擔任批改作業老師,被害女童從3歲時每週三、六到該機構接受輔導上課,由於女童天資聰穎,每次被告在批改作業時,都安排她坐在其辦公桌旁邊。

2017年11月女童剛滿9歲,被告卻開始伸出狼爪,常趁批改作業,教室學生背對辦公桌時,對一旁的女童上下其手,將手伸進衣服觸摸胸部,或是從褲子伸進去摸下體等,每週2次對女童進行猥褻,直至隔年4月,女童拒絕上課為止。

但原本個性活潑,又是校內資優班的女童因此變得悶悶不樂,學業一落千丈,甚至連簡單考試都考零分,經老師與父母詳問,女童才吐露遭安親班老師猥褻行為,女童家人驚覺女兒竟遭狼爪,憤而提告。

被告辯稱,教室裡還有其他學生,不可能猥褻女童,是女童成績退步跟不上,怕被父母責備才編造不實情節,辯護律師更指女童未出現壓力創傷症候群,無法證明被告惡行。

法官認為,被告利用教室學生背對的機會,趁機猥褻女童屬實,且女童遭侵犯時僅9歲,據學校老師評語天真純樸,倘非親身經遇,實難客觀指述,而女童確有學業下降、迴避討論案件等傾向,認為只是被告事後卸責之詞。

法官審酌,被告為人師表,不知善盡保護之責,為滿足一己性慾,假借輔導課業機會,對女童加以猥褻,多達42次,戕害女童身心成長及對師長信賴,且犯後否認犯行,迄今未與被害人及其家屬達成和解,依違反對未滿14女子利用權勢猥褻行為罪,共42罪,各處有期徒刑8月,應合併執行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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