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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法院無權管轄聲請移動管轄法院-聲請移送管轄法院狀

2019-12-25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1-1.html

不論民事、行政都採取「以原就被」之原則

 
(一)民事訴訟之管轄,是採取「以原就被」為原則,亦即要對他人提起民事訴訟,應向被告住所地之法院提出,也就是被告住居所之法院始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1條)。如被告為公司等私法人時,則由該私法人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又如果被告有數人時,則任一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均有管轄權(民事訴訟法第20條)。

(二)按行政訴訟種類眾多,法律對於何種訴訟應給哪一個法院管轄,有一定的標準,原則上是「以原就被」。也就是原告起訴時,原則上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濫訴(參考法條:行政訴訟法第13條至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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