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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傳播妹共有4筆結果

  • 【傷害罪】男子唱KTV找傳播妹助興,意外發現對方是「男兒身」,當場崩潰揍人!

    新北市陳姓、張姓男子一行人今年3月到永和區某KTV歡唱,期間找來傳播妹飲酒作樂,不料互動時,2人發現郭姓「傳播妹」下體多了「一包」,這才驚覺對方是男兒身,氣得出手圍毆郭男。新北地檢署偵結後,6日依傷害罪起訴2人。 今年3月某日上午9點多,陳、張與多名友人到KTV包廂歡唱,找來傳播妹助興,但過程中不經意發現郭姓傳播妹的下體「凸凸的」,這才發現對方男扮女裝,雙方當場起了爭執。 不過,陳、張2人愈說愈激動,竟當場情緒失控,持打火機痛毆對方,導致郭男頭皮撕裂傷、頭部外傷併左側創傷性蜘蛛網膜下出血。事後,郭氣憤提告,2人到案後也坦承犯行,訊後被依傷害罪起訴。  

    2022.12.07

  • 【竊盜罪】傳播妹在包廂偷客人財物 ,「同行」發現告訴客人

    花名「小仙女」的謝姓傳播妹,去年先在公園路超級巨星KTV包廂內,竊取李姓友人皮包內5萬元,又在中清路超級巨KTV包廂內,偷賴姓酒客3萬8千元、偷陳姓酒客7萬元,經同行的2名傳播妹告訴陳,阻止謝女離去,並報警處理,扣得謝女所偷的10萬8千元,台中地院依竊盜罪分別將謝女判刑4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謝女(27歲)於去年11月6日凌晨,在中市北區公園路「超級巨星KTV」包廂內,趁李姓友人疏於注意,以身體遮掩在場人視線,伸手竊取李置放在包廂沙發上皮包內的現金5萬元得手,旋即藏放入自己包包內,經李發現皮包內現金短少,乃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該包廂內監視器攝錄影像,始查出謝女行竊。 去年11月11日凌晨,謝女在中市北屯區中清路「超級巨星KTV」包廂內,趁賴姓酒客、陳姓酒客等人玩牌且酒酣疏於注意,趁隙伸手至賴身後,竊取賴所有置放在座位沙發上皮包內的3萬8千元得手,隨即以右手掌兜住鈔票藏放入自己包包內。 謝女接著以相同手法竊取陳包包內現金7萬元得手,旋託詞要先離去。經賴、陳察覺現金短少,迅攔阻謝女,並報警處理,獲報員警到場扣得由謝女所提出的現金千元鈔票108張。   謝女否認竊盜犯行,辯稱是因為李姓友人、被害人賴男請她幫忙找香煙,才伸手進入他們的皮包中,且沒有伸手進入被害人陳男包包中,她並沒有竊取錢財,被害人等所述不見的錢與她身上的錢對不起來,法官不採信,予以判刑。 李姓證人證稱「我跟謝女是朋友,都叫她「小仙女」,當天去唱歌,是我約的,因為謝經濟不好,所以點她來陪唱歌給她賺錢,坐檯費就從謝先前跟我借的錢中扣掉,當天去消費我身上帶好幾萬元,要拿錢給朋友的時候,才發現裡面的1疊錢大概有5萬元不見」。 賴姓證人證稱「當天在超級巨星KTV和謝女在同包廂唱歌,謝女是陪我們唱歌的傳播小姐,那天我帶了15萬元,謝女當天去坐檯的錢是我付她現金,記得是8000元,後來另外兩個傳播小姐提醒,說我們的包包有被動過手腳,我們才檢查包包,然後發現錢不見了」。 法官審酌,謝女無前科,素行尚可,正值青年,有謀生能力,卻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以竊取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偏差,對於監視器已攝錄其竊盜過程犯行猶未能坦認,無悔意,予以判刑。

    2021.10.15

  • 北部最大傳播妹平台被抄 抽成「控台」依媒介性交易營利罪判10月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38歲陳姓男子擔任號稱北部最大的傳播妹平台「控台」,透過網路吸收了近千名傳播妹,再媒介傳播妹進行全套性交易,每筆交易抽成2千元,陳男坦承犯行,新北地院日前依媒介性交易營利罪判陳男有期徒刑10月,得易科罰金30萬元,可上訴。 陳男2014年創立「魔鏡傳播娛樂」應召站,續吸收了近千名沒有經紀人的兼差傳播妹,在WeChat創了數個連絡群組,媒介性交易,前年7月29日,警方接獲情資得知4傳播妹男叫了一群傳播妹在新北市土城區一間摩鐵開趴,前往包廂搜索查扣到帳冊、帳戶、提款卡、行動電話。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檢警依帳冊及微信帳號,循線查出,前年6月至7月,陳男媒介羅、林女與網友從事全套性交易,每次收費1萬元,陳可抽得2000元,羅、林女連同陪男客喝酒唱歌的抽成部分,共匯款1萬600元給陳男。 專業法律諮詢  www.russiabrideagency.com

    2020.01.06

  • 出包廂還能摟酒客腰回家嘿咻 傳播妹完事後竟控遭下藥性侵

    樸朔迷離 性侵?自願? 法官這樣說 苗栗一名曾姓男子遭傳播妹花花(化名)指控,在她的啤酒內下藥,導致她昏迷不醒,曾男竟趁機將她載回她的租屋處性侵得逞;但法官調查時卻發現,花花體內便驗出含有三級毒品「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但該種成分會使人興奮,與花花所稱的藥性不符,此外,花花對於被侵害的供詞前後矛盾,因此法官認為,難以認定曾男有乘機性交行為,因此判他無罪。 花花指控,曾男105年12月17日晚間8時許,與她相約在苗栗一間KTV歡唱,期間在玩骰子遊戲時,讓她喝下含有「甲基甲基卡西酮」的啤酒後,害她當場昏迷不醒,曾男竟為滿足色慾,竟騎車將她載回租屋處性侵得逞。 曾男出庭時,則坦承與花花在KTV內歡唱,並騎車載他回到花花的租屋處,與她發生性關係,但辯稱,並未將「甲基甲基卡西酮」添入啤酒中,並指稱,2人是性交易,並無強迫花花等語。 而法官調查發現,花花的供詞前後有諸多矛盾,警詢時她聲稱自己的工作是在KTV陪客人喝酒,後來偵訊時卻又改口稱自己是「傳播」,而她聲稱喝下曾男從包廂外帶回的啤酒後,隨即出現頭暈無力等症狀,但她體內所驗出的「甲基甲基卡西酮」卻是種興奮藥劑,與花花的症狀藥性不符。 法官進一步查出,偵訊時曾供稱有請曾男載她回租屋處,但法院審理時卻又改口稱,是被曾男扛離KTV;此外,甚至連有無目睹曾男在超商購買保險套一事,花花前後供詞都不盡相同,因此認定她證詞十分可疑。 法官後續勘驗KTV及花花租屋處監視器影像發現,2人步出KTV時,花花還能以左手環繞曾男的腰部,此外,曾男騎上機車時,花花還能自己跨上機車後座,認定她仍有一定的自主性。 法官審酌,花花自稱從17歲開始便從事傳播工作,照常理說,她應對工作風險有所認知並具備相應措施,但花花從包廂飲酒後,到返回租屋處發生關係,這段期間,她都仍有意識卻並未對外求援,實與常情相違。 法官認為,本案僅花花單一指訴外,缺乏其他證據能夠證明曾男涉嫌下藥性侵,因此判曾男無罪。

    2019.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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