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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傳播妹在包廂偷客人財物 ,「同行」發現告訴客人

2021-10-15

引用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818632

花名「小仙女」的謝姓傳播妹,去年先在公園路超級巨星KTV包廂內,竊取李姓友人皮包內5萬元,又在中清路超級巨KTV包廂內,偷賴姓酒客3萬8千元、偷陳姓酒客7萬元,經同行的2名傳播妹告訴陳,阻止謝女離去,並報警處理,扣得謝女所偷的10萬8千元,台中地院依竊盜罪分別將謝女判刑4月、3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可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謝女(27歲)於去年11月6日凌晨,在中市北區公園路「超級巨星KTV」包廂內,趁李姓友人疏於注意,以身體遮掩在場人視線,伸手竊取李置放在包廂沙發上皮包內的現金5萬元得手,旋即藏放入自己包包內,經李發現皮包內現金短少,乃報警處理,經警調閱該包廂內監視器攝錄影像,始查出謝女行竊。 去年11月11日凌晨,謝女在中市北屯區中清路「超級巨星KTV」包廂內,趁賴姓酒客、陳姓酒客等人玩牌且酒酣疏於注意,趁隙伸手至賴身後,竊取賴所有置放在座位沙發上皮包內的3萬8千元得手,隨即以右手掌兜住鈔票藏放入自己包包內。
謝女接著以相同手法竊取陳包包內現金7萬元得手,旋託詞要先離去。經賴、陳察覺現金短少,迅攔阻謝女,並報警處理,獲報員警到場扣得由謝女所提出的現金千元鈔票108張。
 
謝女否認竊盜犯行,辯稱是因為李姓友人、被害人賴男請她幫忙找香煙,才伸手進入他們的皮包中,且沒有伸手進入被害人陳男包包中,她並沒有竊取錢財,被害人等所述不見的錢與她身上的錢對不起來,法官不採信,予以判刑。
李姓證人證稱「我跟謝女是朋友,都叫她「小仙女」,當天去唱歌,是我約的,因為謝經濟不好,所以點她來陪唱歌給她賺錢,坐檯費就從謝先前跟我借的錢中扣掉,當天去消費我身上帶好幾萬元,要拿錢給朋友的時候,才發現裡面的1疊錢大概有5萬元不見」。
賴姓證人證稱「當天在超級巨星KTV和謝女在同包廂唱歌,謝女是陪我們唱歌的傳播小姐,那天我帶了15萬元,謝女當天去坐檯的錢是我付她現金,記得是8000元,後來另外兩個傳播小姐提醒,說我們的包包有被動過手腳,我們才檢查包包,然後發現錢不見了」。

法官審酌,謝女無前科,素行尚可,正值青年,有謀生能力,卻不思以合法途徑賺取財物,率以竊取方式侵犯他人財產法益,貪圖不勞而獲,價值觀念偏差,對於監視器已攝錄其竊盜過程犯行猶未能坦認,無悔意,予以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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