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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傷害罪、聚眾鬥毆罪】為愛出氣!男子不滿女友遭辱罵,持棍棒在大街上開打

    高雄一名63歲蘇姓男子不滿女友被51歲林男辱罵,5日凌晨1時26分在鼓山區建榮路突然持棍棒攻擊林男,而林和另兩名友人則隨手拿掃把、水管等物反擊,就這樣雙方一路在大馬路上開打,還打到派出所,2人受傷送醫,警方依傷害及聚眾鬥毆罪嫌送辦。 警方指出,蘇男女友日前曾因細故遭林男以言語辱罵,因此懷恨在心,5日凌晨不期而遇,看見林男與友人有說有笑,覺得不爽,加上為了替女友出氣,即忍不住持棍棒攻擊,導致林男下巴受傷。 警方表示,當時林男與同行46歲許男、38歲葉男也持水管及掃把反擊,造成蘇男頭部及左手掌受傷,雙方後續徒步到所求援,警方立即控制現場並將受傷的林、蘇2人送醫,均無生命危險,全案訊後依傷害及聚眾鬥毆罪嫌送辦。  

    2022.12.05

  • 【聚眾鬥毆罪、妨害秩序罪】蘆洲熱炒店20屁孩大亂鬥!兩派人馬聚眾鬥毆,警連開5槍壓制逮人

    新北市蘆洲區今晚發生聚眾鬥毆,警方連開5槍壓制逮捕20人。初步了解起因於2名高職學生之前在校發生肢體衝突,晚間相約熱炒店協商引發零星衝突,原本警方已經控制場面,突然又有人持開山刀暴衝,引起騷動,員警立刻對空鳴槍壓制逮人。 警方初步調查,三重地區某1所以棒球聞名的高職,2名男學生日前在校發生肢體衝突產生嫌隙,今晚甲方約6、7人在蘆洲長榮路的熱炒店喝酒聚餐,乙方打電話過來,2人又吵了起來。 甲方便嗆對方過來輸贏,乙方於是召集11人趕抵,發生零星衝突造成甲方有人輕傷,於是甲方又繼續撂人。警方獲報發生聚眾打架,由於蘆洲警分局也在長榮路上,相距僅300公尺,延平派出所也在後方巷內,距離只有260公尺,快打警力迅速趕抵。 員警本來已經隔開雙方控制場面,甲方卻突然有1人手持開山刀狂奔衝過來,又引發騷動,警員楊立平立刻對空鳴發3槍、警員陳正偉對空鳴發2槍,共計5槍,雙方人馬才冷靜下來。 後來支援警力陸續趕抵,將甲方9人、乙方11人全部壓制上手銬帶回偵訊,其中有不少未成年學生,共查扣1把開山刀、數把小折疊刀,全案將依刑法聚眾鬥毆、妨害秩序罪嫌偵辦。  

    2022.08.24

  • 【妨害秩序罪、恐嚇罪、傷害罪】台南酒店驚傳聚眾鬥毆,酒客因口角爆發衝突,警對空開7槍制止!

    台南市中西區某酒店前發生聚眾鬥毆事件,兩派人馬發生口角進而引爆肢體衝突,雙方大亂鬥造成數人受傷掛彩,台南市警二分局據報出動快打部隊到場,雙方不聽勸阻,員警見場面混亂對空連開7槍制止,將現場22人全部帶回漏夜詢問,將依妨害秩序、恐嚇、傷害等罪嫌來從重從嚴究辦。 台南市警二分局警方於7日凌晨2時55分許據報,台南市中西區康樂街某酒店前有聚眾鬥毆情事,迅速啟動線上快打警力20名到場強勢處置,發現是現場2派酒客,因在酒店門口因口角細故產生紛吵,進而有相互叫囂鬥毆情事。 二分局現場員警為防止事端擴大、除當場立即喝斥制止,在雙方不勸阻下,正確大膽使用警械對空鳴槍7發,控制現場秩序,包含現場滋事、助勢等2方以28歲曾姓男子及26歲詹姓男子為首的22名涉嫌人當場制伏帶回調查,目前由警調 查釐清案情中,絕不輕放任何1位滋事份子。警方強調,全案調查後將依妨害秩序、恐嚇、傷害等罪嫌來從重從嚴究辦。 市警二分局也重申,絕對不容許有任何擾亂社會安寧秩序之暴力行為,也絕對有快速打擊壓制的專業能力來打擊任何不法犯罪,確維社會安寧秩序。

    2022.08.08

  • 刑法修正 立院初審通過 聚眾鬥毆主謀、下手者 最重判7年半

    刑法修正通過 加重聚眾鬥毆、下手者罪刑 為遏止聚眾鬥毆風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3人以上為聚眾,並新增「意圖」要件,若於公共場所聚眾施以強暴脅迫,不論是攜帶凶器或造成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首謀及下手者最重處7年半徒刑,在場助勢者最重處1年半徒刑或15萬元罰金。本案須交由黨團協商。 將交由黨團協商 現行刑法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審通過條文修正為,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3人以上而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新版條文加入「意圖」要件,修正「聚眾」定義,並提高在場助勢之人的罰金,暴增逾333倍。 此外,也新增兩項加重處罰態樣,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包括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意圖使用;造成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換言之,在場助勢者最重可處1年半徒刑或15萬元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最重可處7年半徒刑。 修正案同時增訂減輕刑責條款,若自動或受公務員制止而當場停止行為者,在場助勢者,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 不再抓到人卻判不了刑 警政署昨表示,感謝立法委員支持刑法第149條、150條修正條文,未來如修正通過,警察處理街頭滋事暴力案件,將有足夠法律依據,不再是「抓到人卻判不了刑」,員警不會再有無力感,也更能保護民眾生命安全。 專業法律諮詢  www.legalweb.com.tw

    201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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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聚眾鬥毆在場助勢之人會有相關罪責嗎?

    社會並不是完美的,在日常的社會中常常會看見人群聚眾鬥毆,什麼是聚眾鬥毆呢?所謂聚眾鬥毆指的是雙方人馬為了逞一時之快而互相鬥毆,這些行為不僅僅會影響居民的安寧,甚至還會對社會造成極大的危害,法律為了保護人民的生命安全,通過修法加重聚眾鬥毆的罰則! 一、哪些情形會觸犯聚眾鬥毆罪? 1.避免找不到加害人,而難以追究責任 警方在處理聚眾鬥毆的案件時,最怕參與者眾多,無法依照重傷罪或殺人罪來處理,所以這時就可以利用聚眾鬥毆罪來處理,就不怕抓不到兇手! 2.適用於重傷或死亡的結果 聚眾鬥毆罪必須是有重傷或死亡的情形才能成立,若是一般輕傷的話,則適用於傷害罪。 3.參與聚眾鬥毆的人數可以隨時增加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621號刑事判例認為,如果是事先約定好,就不算是聚眾鬥毆罪,必須是參與得人數隨時都能增加的狀態才能成立。 二、聚眾鬥毆罪適用哪些對象? 1.無殺意並參與鬥毆的人 參與聚眾鬥毆的人不能有意圖殺人的心態存在,如果有意圖殺人的心態存在,就會適用於殺人罪的處理方式。 2.在旁邊助勢的人 許多人以為在旁邊助勢的人不會有任何的罰則,法律為了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制定了刑法第283的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就算沒有動手,在場圍觀的人也會遭受處罰,若是在場圍觀的人有動手的話,這時就會依照傷害罪來處理。 三、聚眾鬥毆罪的罰則為何? 過去若發生聚眾鬥毆的事件,警察只能依照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分處罰「罰金」,為了有效降低聚眾鬥毆的情況,法院修法並將罰金上修,根據刑法第150條的規定:「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聚眾鬥毆罪修法的重點為何? 原本法條上的公然聚眾行為修正為只要在公共場合聚集三人以上的人馬就算是聚眾鬥毆,且聚集的行為是會嚴重影響居民的安寧及社會的秩序,才能成立聚眾鬥毆罪。另外這次修法對於攜帶凶器及攜帶危險物品滋事的人群,大幅地加重處罰的行為。 五、聚眾鬥毆導致被害人死亡該怎麼辦? 法院在審理聚眾鬥毆時,會看加害人是否具備傷害故意或是殺人故意的意圖,若是兩項都具備,這時就會成立殺人罪,根據刑法第271條的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在旁邊助勢的民眾則會依照刑法第283條的規定來進行處罰。 信心保證,用心解決疑慮與困擾!尋找專業徵信社,我們是您最佳選擇!

    2023.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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