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通過
加重聚眾鬥毆、下手者罪刑
將交由黨團協商
現行刑法規定,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初審通過條文修正為,意圖為強暴脅迫,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場所聚集3人以上而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新版條文加入「意圖」要件,修正「聚眾」定義,並提高在場助勢之人的罰金,暴增逾333倍。
此外,也新增兩項加重處罰態樣,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包括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意圖使用;造成公眾或交通往來危險。換言之,在場助勢者最重可處1年半徒刑或15萬元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最重可處7年半徒刑。
修正案同時增訂減輕刑責條款,若自動或受公務員制止而當場停止行為者,在場助勢者,不罰;下手實施者,得減輕其刑。
不再抓到人卻判不了刑
警政署昨表示,感謝立法委員支持刑法第149條、150條修正條文,未來如修正通過,警察處理街頭滋事暴力案件,將有足夠法律依據,不再是「抓到人卻判不了刑」,員警不會再有無力感,也更能保護民眾生命安全。
專業法律諮詢 www.legalweb.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