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檢察官起訴最輕本刑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故意犯罪而發生死亡結果,「應行」國民參與審判。按此,國民只要年滿23歲,在轄區內繼續居住4個月以上者,除了「特定情形(如遭褫奪公權、公務員受免、撤、休、停職處分中、在監服刑等)」「特定職業(特定高官、黨職或法律專業人士)」及「特定關係(與被告或被害人具親屬或僱傭關係等)」外,都可能列入候選名單,除了少數情形可以拒絕外,大部分國民都可能列入,成為「備選國民法官」。日後當案子起訴至法院被抽中後,將由6位國民法官,和3位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重大案件,這是我國有史以來首次實施人民加入審判的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