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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748號解釋施行法-家事聲請狀(聲請認可收養-他方親生子女-748號解釋施行法)

2020-02-10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9-1.html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

 
一、依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解釋施行法(下稱「748 施行法」)第 20 條規定,具該法第 2 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得收養他方的親生子女。
二、收養契約書應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當事人雙方訂立書面契約。收養人未滿 7 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依 748 施行法第 20 條準用民法第 1073 條第 2 項規定,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 16 歲以上。
四、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本生父母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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