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
二、收養契約書應由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當事人雙方訂立書面契約。收養人未滿 7 歲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7 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應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依 748 施行法第 20 條準用民法第 1073 條第 2 項規定,收養人應比被收養人年長 16 歲以上。
四、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本生父母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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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9-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