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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證人作證,絕對不能忘記聲請傳喚證人狀

2019-11-08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7.asp

如何聲請傳喚證人?

 
告訴人或被告為自己利益或便於案件偵查,得於案件受理後,偵查終結前,提出聲請狀,敘明案號、股別、應受傳喚之證人、鑑定人姓名、年籍、住居所等資料,及待證事項,向承辦檢察官提出聲請(各地檢署服務中心均備有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狀例稿,供查詢、索取),或於檢察事務官、檢察官開庭調查時,以言詞陳述,聲請傳喚證人、鑑定人,並經記明筆錄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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