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逮捕、拘禁本人聲請提審說明
二、提審制度係在補充正當法律程序的不足,是以如果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已有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就應該優先適用。
三、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的身體自由給予拘束的意思;而「拘禁」則指拘束人身的自由使他(她)難以脫離一定空間的意思,都是屬於剝奪人身自由態樣的一種。就剝奪人身自由來講,「拘提」與「逮捕」沒有差異,「羈押」與「拘禁」相同意思,其他「拘留」、「收容」、「留置」、「管收」等都是屬於拘禁的一種。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myline.tw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