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事件起訴期間回復原狀理由及說明
按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一個月內,如該不變期間少於一個月者,於相等之日數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訴訟法第 9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
因天災或不可歸責的事由(例如突患重病),而耽誤上訴或抗告等期間,聲請法院准許補行上訴或抗告等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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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1-1-3-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