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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家事聲請狀(請求宣告變更(養)子女之姓氏-748號解釋施行法)

2020-02-13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9-1.html

被認領、收養者申請改姓相關規定

 
(一)非婚生子女從母姓。
1、但經生父認領者,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2、成年後,得自行申請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二)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已從母姓辦理出生登記者,嗣後生父母結婚,得由父母書面約定或由成年之當事人自行決定是否變更姓氏。
(三)養子女被收養時,得與養父母書面約定維持原姓、從養父姓、或從養母姓。養子女未成年前得由 養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姓氏;於成年後得自行申請變更姓氏,養子女被收養後姓氏之變更,不受被收養前變更姓氏次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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