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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藥罪】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進口電子煙液恐犯輸入禁藥罪

2021-10-13

引用來源網址:https://tw.news.yahoo.com/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進口電子煙液恐犯輸入禁藥罪-054341632.html


現在電子菸逐漸興起,為抽菸族群提供新的選擇,但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會員、彰化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吳宇軒投書網路媒體,告訴讀者若進口電子煙液,恐犯輸入禁藥罪。

以下為他投書內容: 「吸菸,有害健康」是一句耳熟能詳的警語,而香菸也普遍存在於你我生活之中,成年人在隨處可見的便利商店均能輕易買到香菸,但是香菸所含的尼古丁成分對於健康有著極大的危害,導致口腔癌、喉癌等影響健康之重大疾病,卻也是不爭的事實。
時下電子煙的興起,癮君子除了追求時髦外,恐怕誤以為電子煙比較不傷身體健康,其實也是錯誤的想像。
如果電子煙液含有尼古丁成分,對於身體健康的危害也是一樣的,並不會有所改變,而且如果癮君子想要追求一時的新奇,希望標新立異從國外進口各式各樣的電子煙液,就必須注意到相關的法律規範。

假如未經許可進口的電子煙液是含有尼古丁成分之煙液,那麼除了吸菸傷害身體健康之外,同時也會有觸犯我國《藥事法》而遭移送法辦的風險。
依照我國《藥事法》第82條的規定,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億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然而含有尼古丁成分之煙液,依照我國國民健康署召開相關主管機關,針對電子煙產品管理相關問題諮詢會議結論認為,含有尼古丁成分之煙液應列為藥品加以管理。
因含有尼古丁成分之煙液,既然經列為藥品加以管理,則不管輸入或是製造含有尼古丁成分之煙液,均須符合我國《藥事法》關於藥品管理之相關規範,否則就是偽藥或禁藥。
因此,癮君子如果想要追求一時的新奇,而擅自未經核准即從國外輸入未經許可的含尼古丁成分之電子煙液,顯然會觸犯我國《藥事法》第82條的規定,而將遭受刑事法律的處罰。

在此奉勸癮君子們為了自己及家人的健康著想,早日戒菸,以免吸菸傷了身體,也損了荷包。
萬一從國外擅自輸入含有尼古丁成分之煙液時,經檢警查獲時,又要面臨刑事犯罪的處罰,真可說是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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