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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販因拒捕還想撞警遭擊斃 家屬提告求國賠敗訴定讞

2020-02-14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台中市警局霧峰分局員警與海巡署偵防幹員,4年前追捕毒販洪健修時,洪開槍拒捕,還倒車衝撞警方,員警臨危開槍將洪擊斃,洪的家屬提告請求國家賠償680萬元;一審新竹地院、二審高等法院都認定海巡是因情況危急才被迫開槍,「無法期待警方在瞬間動態變化時,還能分毫不差地擊中輪胎」,認定海巡與警方執法沒有故意或過失,判決免賠;最高法院今認同原審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洪男的母親與2位女兒訴請國賠,主張警方從洪男背後攻擊,全案查緝是由警方指揮主導,海巡人員也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開槍不當造成人命損失,家屬向海巡署申請國賠680萬元被拒,再向法院提起國賠告訴。

判決指出,2016年3月30日下午,海巡署偵防分署人員與霧峰分局員警,持搜索票至新竹縣竹北市查緝洪健修,洪棄械跳樓、駕車試圖逃脫並試圖衝撞員警時,員警被迫開槍還擊,洪中彈下車倒地,送醫不治身亡。

法院調查,洪健修涉製造、販賣毒品與非法持有槍械,查緝時開槍射擊,造成霧峰分局小隊長何永超右手、右腳中彈,認為警方與海巡的反擊過程正當合法。

且洪健修在被查緝過程中,持槍朝警員射擊成傷並駕車恣意衝撞,胡姓警員因人身安全遭受危害而開槍,朝洪的車輪方向射擊,目的是阻止洪男繼續倒車衝撞,屬情況急迫,有必要使用警械,使用槍械時機合理,未逾必要程度。

歷審都認為,胡姓員警射擊時,距離洪男的車僅10幾公尺,車身仍在移動,中間還穿插數名員警,動態瞬間就有變化,即使是訓練有素的警察,也無法期待能準確命中車輪,認定警方開槍行使公權力並無故意或過失,判死者家屬敗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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