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發生於今年 4 月至 7 月期間。受害人李姓女子為家庭主婦,某日接到自稱「中華電信客服」的電話,指稱有人盜用她的個資申辦門號,並聲稱將協助轉接到「165 反詐專線」。然而該電話根本不是官方,而是詐騙集團的佈局。
假冒的「165 專員」宣稱李女身分遭詐團利用、帳戶涉案、可能成為共犯,並恐嚇她若不配合調查可能遭到羈押。詐團再將她拉進一個由詐騙成員假扮「檢察官、警察、調查官」的 Line 群組,要求她每天回報「安全狀況」。
在高壓與恐懼下,她逐漸相信詐團指示,甚至在要求下交出帳戶與密碼。詐團掌握帳戶後,開始分次將帳戶內的 8300 萬餘元匯出。
直到某天她在群組回報時無人回應,才驚覺上當,急忙至安和派出所報案。警方向上追查後發現資金被分別流入台南、中壢、八德、台中、高雄、屏東等地,形成跨縣市洗錢鏈。
| 手法階段 | 詐團操作方式 | 被害人反應 |
|---|---|---|
| ① 假中華電信通知 | 謊稱個資遭盜用,製造恐慌 | 以為身分遭冒用,開始焦慮 |
| ② 假 165 專線 | 詐團自行轉接,偽裝官方電話 | 誤信「官方處理流程」 |
| ③ 假檢警 Line 群組 | 數名詐團假扮檢察官警察輪流施壓 | 相信自己涉案,開始每日回報 |
| ④ 威脅羈押與限制行動 | 告知「不配合就拘提」 | 恐慌→依指示行動 |
| ⑤ 索取帳戶/密碼 | 假稱「檢調凍結用」 | 完全失去判斷→交出帳戶 |
| ⑥ 分次轉走 8300 萬 | 透過洗錢手法轉往多縣市 | 直到群組無人回應才察覺 |
此類詐騙最危險之處在於「心理操控」——從假冒官方、製造恐懼、情緒勒索到威脅刑責,讓被害人逐漸削弱判斷能力。
本案詐騙行為涉及多項重大罪名,至少包含以下法規:
| 罪名(全名) | 法律依據 | 說明 |
|---|---|---|
| 刑法詐欺取財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 | 以不正方法騙取財物,最高 5 年徒刑;若屬三人以上犯之,最重可達 10 年 |
| 偽造文書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 | 假冒機關、假冒公務電話屬偽造文書或行使偽造文書 |
| 冒充公務員罪 |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9 條 | 假扮檢察官、警察,屬冒名公務員行為 |
| 洗錢罪 | 《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 | 多地轉移受詐款項屬洗錢行為 |
| 組織犯罪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 集團分工完成詐欺屬組織犯罪 |
| 加重詐欺罪 | 《刑法》第 339-4 條 | 利用通訊設備詐騙,可加重法定刑 |
以金額高達 8300 萬來看,詐團成員若被捕,刑度可能落在 7 年以上,甚至 10 年以上,屬重大詐欺案件等級。
雖然 8300 萬已被分次轉往多地,但被害人仍有權依下列方式追討:
- 向所有收款帳戶持有人提出民事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求償
- 申請「警政署詐騙被害人退款機制」
- 檢警查扣時,可請求返還被害款項
- 若資金進入「人頭帳戶」,帳戶名義人亦可能負連帶民事責任
但詐騙金流通常透過車手、跳板帳戶層層轉移,追討難度高,因此警方會立即將資金流向追查交由他轄偵辦。
心理學指出,假檢警詐騙利用以下三大弱點:
- 恐懼驅動:被告知「涉案」「被查緝」時,人會瞬間失去判斷力。
- 權威效應:一旦對方假扮警察、檢察官,民眾極容易服從指示。
- 資訊封閉:詐團會要求受害者「不得告訴任何人」,導致被害者孤立無援。
本案中,受害者每日在 Line 回報,心理上已將詐團視為「真正的官方」,因此更容易交付帳戶密碼。
- 政府機關絕不會用電話進行調查、要求交出帳戶、匯款或加入群組。
- 165 不會主動打給民眾,任何「轉接」都是騙局。
- 檢警沒有「安全回報」制度,不會要求加入 Line 群組。
如接到類似電話,務必第一時間自行撥打警局或 165 查證,而非依照對方「代為轉接」。
本案突顯假檢警詐騙不僅透過電話操控,更結合群組、心理暗示與連續恐嚇,目的在完全掌控被害者。詐團利用恐懼與權威形象,讓受害者心甘情願交出帳戶,造成鉅額損失。
從法律角度看,此類案件涉及《中華民國刑法》《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重大犯罪;從社會角度,則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任何「官方電話」只要要求匯款、給帳戶、加入群組,百分之百是詐騙。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339-4 條、第 159 條、第 210 條起
‧ 《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