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新北女 8300 萬遭假檢警詐騙:完整法律解析與詐欺手法拆解

2025-11-25
新北女 8300 萬遭假檢警詐騙:完整法律解析與詐欺手法拆解
56 歲李姓女子在假檢警詐騙中損失超過新台幣 8300 萬。詐團利用「帳戶涉案」「假 165 」「Line 安全回報」等洗腦手法,逐步取得被害人信任並控制其帳戶。本文從法律角度分析犯罪手法、涉及法條全名、刑責、以及民眾如何避免落入同樣陷阱。
一、事件背景:自稱中華電信→假 165→假檢警群組

案件發生於今年 4 月至 7 月期間。受害人李姓女子為家庭主婦,某日接到自稱「中華電信客服」的電話,指稱有人盜用她的個資申辦門號,並聲稱將協助轉接到「165 反詐專線」。然而該電話根本不是官方,而是詐騙集團的佈局。

假冒的「165 專員」宣稱李女身分遭詐團利用、帳戶涉案、可能成為共犯,並恐嚇她若不配合調查可能遭到羈押。詐團再將她拉進一個由詐騙成員假扮「檢察官、警察、調查官」的 Line 群組,要求她每天回報「安全狀況」。

在高壓與恐懼下,她逐漸相信詐團指示,甚至在要求下交出帳戶與密碼。詐團掌握帳戶後,開始分次將帳戶內的 8300 萬餘元匯出。

直到某天她在群組回報時無人回應,才驚覺上當,急忙至安和派出所報案。警方向上追查後發現資金被分別流入台南、中壢、八德、台中、高雄、屏東等地,形成跨縣市洗錢鏈。

 
二、詐騙流程解析:層層操控的「假檢警手法」
手法階段 詐團操作方式 被害人反應
① 假中華電信通知 謊稱個資遭盜用,製造恐慌 以為身分遭冒用,開始焦慮
② 假 165 專線 詐團自行轉接,偽裝官方電話 誤信「官方處理流程」
③ 假檢警 Line 群組 數名詐團假扮檢察官警察輪流施壓 相信自己涉案,開始每日回報
④ 威脅羈押與限制行動 告知「不配合就拘提」 恐慌→依指示行動
⑤ 索取帳戶/密碼 假稱「檢調凍結用」 完全失去判斷→交出帳戶
⑥ 分次轉走 8300 萬 透過洗錢手法轉往多縣市 直到群組無人回應才察覺

此類詐騙最危險之處在於「心理操控」——從假冒官方、製造恐懼、情緒勒索到威脅刑責,讓被害人逐漸削弱判斷能力。

 
三、相關法律責任:詐團至少犯下 6 大刑責

本案詐騙行為涉及多項重大罪名,至少包含以下法規:

罪名(全名) 法律依據 說明
刑法詐欺取財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 以不正方法騙取財物,最高 5 年徒刑;若屬三人以上犯之,最重可達 10 年
偽造文書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第 216 條 假冒機關、假冒公務電話屬偽造文書或行使偽造文書
冒充公務員罪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9 條 假扮檢察官、警察,屬冒名公務員行為
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 多地轉移受詐款項屬洗錢行為
組織犯罪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集團分工完成詐欺屬組織犯罪
加重詐欺罪 《刑法》第 339-4 條 利用通訊設備詐騙,可加重法定刑

以金額高達 8300 萬來看,詐團成員若被捕,刑度可能落在 7 年以上,甚至 10 年以上,屬重大詐欺案件等級。

 
四、被害人法律地位:仍可求償,但要面臨洗錢鏈追查難題

雖然 8300 萬已被分次轉往多地,但被害人仍有權依下列方式追討:

  • 向所有收款帳戶持有人提出民事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求償
  • 申請「警政署詐騙被害人退款機制」
  • 檢警查扣時,可請求返還被害款項
  • 若資金進入「人頭帳戶」,帳戶名義人亦可能負連帶民事責任

但詐騙金流通常透過車手、跳板帳戶層層轉移,追討難度高,因此警方會立即將資金流向追查交由他轄偵辦。

 
五、為何民眾易誤信「假檢警」?心理學與詐欺學分析

心理學指出,假檢警詐騙利用以下三大弱點:

  • 恐懼驅動:被告知「涉案」「被查緝」時,人會瞬間失去判斷力。
  • 權威效應:一旦對方假扮警察、檢察官,民眾極容易服從指示。
  • 資訊封閉:詐團會要求受害者「不得告訴任何人」,導致被害者孤立無援。

本案中,受害者每日在 Line 回報,心理上已將詐團視為「真正的官方」,因此更容易交付帳戶密碼。

 
六、如何避免落入假檢警詐騙?三原則必須牢記
  • 政府機關絕不會用電話進行調查、要求交出帳戶、匯款或加入群組。
  • 165 不會主動打給民眾,任何「轉接」都是騙局。
  • 檢警沒有「安全回報」制度,不會要求加入 Line 群組。

如接到類似電話,務必第一時間自行撥打警局或 165 查證,而非依照對方「代為轉接」。

 
七、結語:8300 萬大案揭示假檢警詐騙仍在進化

本案突顯假檢警詐騙不僅透過電話操控,更結合群組、心理暗示與連續恐嚇,目的在完全掌控被害者。詐團利用恐懼與權威形象,讓受害者心甘情願交出帳戶,造成鉅額損失。

從法律角度看,此類案件涉及《中華民國刑法》《洗錢防制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重大犯罪;從社會角度,則提醒民眾提高警覺,任何「官方電話」只要要求匯款、給帳戶、加入群組,百分之百是詐騙

主要涉法條全名:
‧ 《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 條、第 339-4 條、第 159 條、第 210 條起
‧ 《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