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
台北市政府體育處(已改制體育局)前處長孫清泉,二○一○至二○一二年間,十度收受民間團體賄賂,護航業者優先承租場地及轉租牟利,雖不法獲利僅卅五萬元,但犯下十件違背職務收賄、圖利罪,台北地院昨將孫男重判八年四月徒刑。
檢廉追查,孫利用職務,同意以體育處名義,擔任某身障協會舉辦公益活動的指導或協辦單位,助其取得大安森林公園活動場地優先使用權及相關費用減免優惠,但卻向業者收賄每天二萬元、或每次活動四至五萬元;活動業者又將攤位轉租擺攤,抽成牟利。
孫清泉3年10度向民間團體索賄
檢廉二○一六年發動搜索約談,訊後諭知孫男六十萬元交保。另名被告王姓女攤商供承,是孫向她索賄,她至少給孫三張面額各四至五萬元的支票,還出示孫問她「要辦幾次活動?」「要拿幾張票過來?」簡訊,證明孫索賄;孫男否認,表示雙方是借貸關係,非賄款,場地租借是主管裁量權。
護航優先承租場地及轉租牟利
台北地檢署兩度認定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但高檢署審查再議案認為,王女歷次向體育處申租場地的資料,與實際活動內容不符,每次體育處都打算退回,但孫清泉屢替王女護航,改為「勉予同意」,且支票往來名目不清,雙方有行受賄對價關係,孫圖利廠商嫌疑重大,發回北檢命令起訴孫男。王女偵查期間過世,獲不起訴。
北院審理認定孫男構成收賄、圖利等罪,十罪合併判處八年四月徒刑;判決理由尚未出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