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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無收容原因或必要向法院聲請-行政訴訟聲請停止收容狀

2020-02-21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1-1.html

收容原因消滅可能因為以下幾點

 
受收容人為外國人,不具備: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國的疑慮。
 □受外國政府通緝。
 □所持護照或旅行文件遺失或失效,尚未能換發、補發或延期。
受收容人為大陸地區人民,不具備:
 □無相關旅行證件,或其旅行證件仍待查核,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的疑慮。
 □於境外遭通緝,無法執行強制出境處分。
受收容人為(香港居民/澳門居民),不具備:
 □無相關旅行證件,不能依規定執行。
 □有事實足認有行方不明、逃逸或不願自行出境的疑慮。
 □於境外遭通緝,無法執行強制出境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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