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罪】惡劣!男子闖高市議員候選人座車,竊取上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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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代力量高雄市議員候選人鄭侑青日前將汽車停放在三民區春陽街,隔天一早發現放在車內錢包和代收款共1萬8600元現金不翼而飛,警方今(2日)下午在楠梓區逮到犯案的55歲林姓男子,但相隔13天後,竊得的現金早被他花用殆盡。
鄭侑青在臉書發文指出,上月19日她代收輔具款項2萬元後,將錢放在汽車駕駛座右側置物箱,隨後前往做瑜珈,並在結束後邀請夥伴們吃燒烤,因為錢包剛好沒現金,就先以代收的款項支付3000元。
回家後太累,鄭侑青忘記鎖車,隔天看到錢包不是在熟悉的位置,結果發現代收款1萬7000元和錢包約1600元現金不見了。
受理報案的三民二分局覺民所指出,鄭侑青報案時表示,20日零時47分許將汽車停放在三民區春陽街時,因疏忽忘了上鎖即離開,當天清早6時半左右要用車時,發現車內現金約1萬8600元遭竊。
警方獲報後隨即比對車輛勘查採證並調閱監視器,並鎖定一名林姓慣竊,因林男居無定所,專案小組數日調閱近百支監視器過濾,於今天下午4點多在楠梓區加昌路上查緝到案,惟贓款已悉數花用殆盡,全案將依刑法竊盜罪移送偵辦。
以下為【竊盜罪】常見Q&A
Q1:成立竊盜罪的要件有哪些?
A:
1.竊盜故意
所謂竊盜故意指的是行為人自知該行為會產生竊盜的結果,仍然故意使它發生。
2.意圖將物品占為己有
行為人明知該行為會觸犯法律,仍然故意做出竊盜的舉動,並且將物品占為己有。
Q2:竊盜被抓到,可以當場和解嗎?
A:當犯罪嫌疑人被當場抓到竊盜行為時,若店家尚未報警,可以直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但若是店家已報警處理,這時檢方會直接進行偵辦的手續,雖然檢方已經著手調查,但雙方若是能夠達成和解,有助於減輕竊盜的刑期。
Q3:竊盜罪初犯和解後,還會產生罰責嗎?
A:基本上,由於竊盜罪屬於「非告訴乃論」,所以當竊盜罪初犯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後,如果主動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以及表現出良好的態度,由於竊盜的行為嚴重性不大,所以法院很有可能會給予減輕或免除罰則的處置。
Q4:對親屬提告竊盜罪後,還可以撤回嗎?
A:如果竊盜的行為是親屬所為的,那麼就算有證據佐證,被害人若沒有主動對親屬進行提告,檢方是無法起訴該親屬的。但若是已經進行提告,事後是可以反悔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以前,被害人都是可以反悔撤告的!
Q5:竊盜罪分為哪些種類?
A:通常,竊盜罪會依據不同的犯罪方式以及犯罪的嚴重程度來做區分,以下三種屬於常見的竊盜罪類型:
1.普通竊盜罪(非告訴乃論)
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2.加重竊盜罪(非告訴乃論)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3.親屬竊盜罪(告訴乃論)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得免除其刑。
Q6:竊盜罪與加重竊盜罪的差別為何?
A:一般來說,加重竊盜罪與普通竊盜罪主要的差別在於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由於加重竊盜罪在犯罪手段、犯罪對象及犯罪情節方面,會使該犯罪行為更加地嚴重,所以兩者相比,加重竊盜罪的刑罰會更加地嚴厲,在審判的過程中,法院會依據案件的嚴重程度,以及是否對社會造成更大的損失和威脅來做判斷!另外,根據刑法第321條第1項規定,竊盜罪必須符合以下幾點才會成立「加重竊盜罪」。
1.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2.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
3.攜帶兇器而犯之。
4.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5.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
6.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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