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國泰醫院GG!違反勞基法 法院判賠護理師加班費及資遣費

2019-12-11

示意圖(截取自LovePik)

陳姓護理師指控新竹國泰醫院未依勞基法規定計給延長工資,提告請求給付加班費及資遣費共15萬餘元。簡易庭原認定張女提告無據,駁回請求;但台北地院認為,張女依勞基法及勞工退休金條例請求給付有理由,逆轉全額判准確定。

陳姓護理師主張,2013年3月5日她在院內擔任婦產科產房護理師,但院方未經她同意,擅自從2015年1月1日起將「三班制」8小時班,改成「三班制」8小時班與12小時班併行,卻未依勞基法規定給付加班費。

陳姓護理師認為,醫院因生意興隆、護理人員不足,才會新增12小時班,以補足護理人力缺口,但此舉造成護理人員長期超時工作,院方又取消值班津貼,變相降低薪資,使護理人員身心俱疲,雖向院方反應仍無改善,故2015年10月4日她選擇和院方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加班費、資遣費共15萬7561元。

陳姓護理師也說,院方雖為證明合法實施「變形彈性工時」制度,提出勞資會議紀錄等資料,但她從未見過勞資會議,另勞資會議紀錄主席書面資料均無主席及記錄的簽章,明顯違反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又會議紀錄中的勞方代表均為院方的一級業務行政主管,均非執行護理人員工作,無權代表勞方。

院方辯稱,經院方召開勞資會議同意後才合法實施變形彈性工時,且勞資會議中也有執行護理相關工作者,故陳姓護理師主張不足採。

院方強調,陳姓護理師曾向新竹市勞工處檢舉,但勞工處認為院方無工時過長及未給付加班費情形,未予裁罰;另院方也有給付陳姓護理師「輪值費」,已包含加班費、額外給予津貼等,符合勞基法。

合議庭認為,院方雖提出勞資會議紀錄,但未提出勞方代表選舉等資料,即便勞資會議合法,但要實施變形工時變更個別勞工工作時間,仍應該徵得個別勞工同意。且證人均稱:「未見聞勞資會議勞方代表選舉公告,未曾參與勞方代表投票,也不知勞方代表為何人等語」,故無從認定院方召開合法勞資會議。

另依證人所述:「院方規定產房均需3名護理人員在場,如果排到12小時的班,一定會上完12小時,不能提前離開或中途休息」,因而認定「EP班」、「NK班」均有延長工時4小時情況。合議庭也說,陳姓護理師若排到「EP班」、「NK班」等兩種班別,上班時間分別為「上午7點半到晚上7點半」、「晚間7點半到隔天上午7點半」,均為12小時班。

判決書內也提到,即便院方認為實施變形工時,但依陳姓護理師2015年3月至9月工時可知,有2週工時均逾84小時、4週工時均逾168小時,其中還有4週工時高達228小時,不符勞基法變形工時規定。

另經陳姓護理師提出護理人員座談會議紀錄可知,與會護理人員反應:「護理人力一直未補齊,但卻要一直維持開滿床狀態,人力不足狀態下大家勉強上12小時的班,這樣才放6、7天的假」、「護理人員自己都沒吃飯沒上廁所,還有很多沒家屬的病人要餵食、翻身、換尿布、拍痰、端餐盤、換尿布」、「拒絕超時上班(7-7班)」等語,顯見陳姓護理師確實面臨同樣困境,故符合勞基法規定終止契約,院方需給付資遣費。

專業法律諮詢  www.russiabrideagency.com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