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3 年度基簡附民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基簡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林靜怡 被 告 陳昱偉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基金簡字第13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案號:112年度金訴字第28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陳昱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林靜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黃夢萱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則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