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侮辱罪】口出惡言!館長不滿吳宗憲評論網紅,開直播大罵「你什麼洨」
引用來源網址:https://udn.com/news/story/7321/6479932
館長陳之漢不滿藝人吳宗憲評論網紅,開直播罵吳宗憲「你什麼洨」,刑事被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58日確定;民事部分,吳宗憲向館長求償200萬元,最高法院判館長應賠償80萬元確定,另公開道歉部分,因憲法法庭裁判違憲,廢棄發回更審。
陳之漢2019年8月5日不滿吳宗憲在直播中評論網紅,同年月8日在自己的直播頻道上,以「館長 吳宗憲:網紅文化/演藝界都須養成素養?有網路就能當網紅?拿起機器就要直播?」為標題直播,怒罵吳宗憲「您前輩,幹XXXX勒」、「本土天王,幹XX」、「你連屁都不如嘛,你什麼洨」等語,被一狀告上法院。
刑事部分,台北地院依公然侮辱罪判陳之漢拘役58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10萬元定讞,而陳需按月向地檢署報到;陳去年2月3日向檢察官具狀聲請撤銷緩刑,因他槍擊案受重傷仍在治療、復健,須以輪椅代步,每月報到對他來說負擔過重,又擔心遭二次襲擊,基於安全考量盼撤銷緩刑,檢方同意。
民事部分,吳宗憲認為陳刑事判決後仍在直播中持續嘲諷,未見悔意,且仍稱是他先罵人,但他僅是對網紅的意見表達,並無損人之意,反倒是陳之漢絲毫未意識到自己的影響力,侵害他的名譽,提告求償200萬元,並要求公開道歉。
以下為【公然侮辱罪】常見Q&A
Q1:公然侮辱罪的要件有哪些?
A:
1.必須要有侮辱的行為
2.執意做出有損被害人聲譽的行為
3.受公然侮辱的對象必須是「人」
Q2:網路公然侮辱該如何蒐集證據?
A:
1.整理相關證據
可以把有侮辱字句的畫面截圖,並提供帳號的ID 、時間及地點,最後將這些證據交給警方,以利偵辦!
2.請警方協助查IP
報案後,可以請警方向平台業者調取IP及會員資料,即使平台是匿名的網站,警方也是可以調取IP,不需要遵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規定,但要注意的是平台有權力可以拒絕提供。
Q3:公然侮辱罪與誹謗罪的差別在哪?
A: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必須是行為人在公開的場合,說出不堪入耳的話或是不具評論性質的謾罵。
誹謗罪
誹謗罪則是不需要在公眾場合,但行為人必須要有將足以毀損被害人的言語,故意散布於眾的意圖。
但最終判斷會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的字句,均不是以被害人的感受來判定,而是以罵人的字句是否會影響被害人的人格及社會評價來決定。
Q4:公然侮辱罪的罰則有多重?
A:根據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Q5:在網路上隨意謾罵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嗎?
A:是的!網路言論只要符合以上公然侮辱罪的要件,就會成立,但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公然侮辱的行為是在一對一私人的對話內,就不會成立公然侮辱罪。
Q6:公然侮辱罪可以另外要求賠償嗎?
A:可以!因為公然侮辱罪會侵害到受害者的人格權,所以除了刑事上的賠償之外,還可以另外要求加害人負起民事的賠償責任。
可以依照以下3個法條來要求加害者賠償:
1.民法第18條: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2.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3.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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