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114 年度補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92號 原 告 曹玉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忠謙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雖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然被告經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易字第765號判決無罪,不符附帶民事訴訟要件,然因原告請求縱經諭知被告無罪仍將本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管轄法院,故原告本件訴訟依法應繳納裁判費,仍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叙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