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之好處
調解經法院核定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當事人之權益可以獲得確保,紛爭可以獲得統一解決。
二、節省時間金錢
調解毋庸繳納任何費用(勘驗費除外),且於受理聲請後即決定調解期日,對於人民來說,節省漫長的等待,及免去龐大金額之支出。
三、符合當事人需要
調解透過「情、理、法」3項要素結合,既可解決雙方當事人之紛爭,又可兼具溫暖的人情味,增加人民之信賴感,成為紛爭解決途徑之第一首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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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61-1-4-2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