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益受損的第三者,聲請法院重新審理-行政訴訟聲請重新審理狀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tw/lp-1371-1-5-20.html
因訴訟損害第三人權益請法院重新審理
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行政訴訟法第2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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