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3 年度亡字第 1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死亡宣告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陳慶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陳楊葉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陳楊葉(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失蹤時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板橋區縣○○道0段000巷00弄0號)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陳楊葉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陳楊葉係聲請人陳慶東之母,其自民國101年11月12日離家後,即音信杳然,迄今生死不明已逾3年,前經本院准以113年度亡字第10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揭示在案,現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陳楊葉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即失蹤人陳楊葉為00年0月0日生,於101年11月12日離家後,即音信杳然,迄今生死不明,業經本院於114年1月6日裁定准予對相對人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等情,有本院113年度亡字第102號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可稽。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相對人陳報其生存,或知相對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子,為利害關係人,依前揭規定,於失蹤人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又相對人失蹤時為80歲之人,自前述失蹤時起,計至104年11月12日止失蹤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依前開規定,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政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上官清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