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禁沒字第 7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死 者 邱暉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死者邱暉弘(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死亡)於113年1月30日前不久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持有之,嗣經員警前往死者昏倒現場即新北市土城區某處(地址詳卷)查處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員警於上開地點扣得死者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因死者已於113年1月30日死亡,故檢察官未再偵辦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相字第156號相驗卷宗可稽;而前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考,堪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一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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