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enu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禁沒字第 736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單禁沒字第 7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7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死      者  邱暉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4年度聲沒字第5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死者邱暉弘(已於民國113年1月30日死亡)於113年1月30日前不久某時,在不詳地點,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持有之,經員警前往死者昏倒現場即新北市土城區某處(地址詳卷)查處時,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因均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員警於上開地點扣得死者持有如附表所示之物,因死者已於113年1月30日死亡,故檢察官未再偵辦其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相字第156號相驗卷宗可稽;而前開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亦有如附表所示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考認上開扣案物係第一級毒品,亦屬違禁物無訛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其上殘留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亦應視為違禁物,宣告沒收銷燬;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業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鄭琬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鴻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備註
檢驗報告
1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驗前淨重0.0542公克,驗後淨重0.0512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3年3月20日毒品成分鑑定書(相驗卷第91頁)
2
針筒1支
檢出海洛因成分。

律師事務所平台
專業法律119團隊提供『最即時、最隱密、不限時』的解答與服務。 專辦:民事刑事訴訟辯護、離婚官司、財產糾紛、車禍賠償。 即時諮詢。勝訴率高。收費親民。法律權威。安心託付。律師推薦。服務: 民事訴訟, 刑事訴訟, 訴願及行政訴訟, 律師諮詢。
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站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