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施行 未成年子女協議由相對人行使負擔其權利義務,但至今均未容許聲請人探視接回同宿,有時打電話給子女,相對人及其家人拒不交給子女接聽。為此依 748 施行法第 19 條、第 20 條準用民法。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fuyen.com.tw 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748號解釋施行法)
未成年子女協議由相對人行使負擔其權利義務,但至今均未容許聲請人探視接回同宿,有時打電話給子女,相對人及其家人拒不交給子女接聽。為此依 748 施行法第 19 條、第 20 條準用民法。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www.fuyen.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