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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936 號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2936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3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信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聲字第2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信宇犯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信宇(下稱受刑人)因犯詐欺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一、二,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七、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同一判決以其數個罪刑之宣告,未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所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本得依刑法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只要符合定刑原則,自無違法可言(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71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附表一(有期徒刑部分):
 ⒈受刑人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一所示之有期徒刑確定在案,均屬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又受刑人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係本院以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5號判決所知,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考,依前揭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受刑人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間之犯罪時期、犯罪手法及情節(均係擔任車手或取簿手)所徵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侵害財產法益之歸屬主體各異,無明顯之法益侵害加重效應;併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反映之人格素行、反社會性及犯罪傾向;復斟酌刑罰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刑罰教化與痛苦之邊際效應、收矯治教化之效所必要之程度、受刑人現年25歲之日後更生可塑性等一切情狀,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如主文所示。
 ㈡附表二(罰金部分):
 ⒈受刑人犯如附表二所示之罪,經法院判處如附表二所示之罰金刑確定在案。又受刑人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均係本院以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5號判決所諭知,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上開本院刑事判決在卷可考,依前揭規定,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對受刑人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⒉受刑人犯如附表二所示各罪所處之罰金刑,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間之犯罪時期、犯罪手法及情節(均係擔任車手)所徵之責任非難重複程度;兼衡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侵害財產法益之歸屬主體各異,無明顯之法益侵害加重效應;併考量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反映之人格素行、反社會性及犯罪傾向;復斟酌刑罰嚇阻犯罪之一般預防功能、刑罰教化與痛苦之邊際效應、收矯治教化之效所必要之程度、受刑人現年25歲之日後更生可塑性等一切情狀,及合併定應執行刑之內、外部界限,定其應執行之罰金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末按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3項定有明文。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一、二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及罰金刑,定應執行刑所得酌量之因素單純,且本於恤刑觀點之減讓幅度尚稱明確,已無再另行徵詢受刑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之除書,逕為裁定,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吳丁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槿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附表一(有期徒刑部分):
編號
1
2
3
4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3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10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4罪)
處有期徒刑捌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12、17、20、22、26日
108年8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5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2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136號
附表二(罰金部分):
編號
1
2
3
罪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3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10罪)
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4罪)
犯罪日期
108年9月12、17、20、22、26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院
新北地院
案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5號
判決日期
114年3月2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新北地院
案  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65號
判決
確定日期
114年5月2日
備註
新北地檢114年度執字第913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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