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聲字第 3283 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328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駿哲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駿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駿哲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 本院先後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9月確定,於民國113年8月17日送監接續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9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9月1日法矯署教字第11401679631號函及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卷證,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陳柏榮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童泊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