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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920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9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20號
聲  請  人  郭壽隆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邱任献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一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期後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3日通知命聲請人於10日內補正聲請狀附表所載期日113年11月28日之本票原本及其提示日,聲請人已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未補正,應駁回其聲請。
三、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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