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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246 號民事裁定

2025-09-10
裁判字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促字第 232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46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訟代理人  楊宗秦  
債  務  人  朱婉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參仟柒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十點零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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