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證據照判刑
判決指出,蔡姓男子(52歲)從事攤商,2017年3月30日清晨6點半許,卻潛入屏東新園鄉黃姓農民的香蕉園,割取5串香蕉,拿走4串,僅留1串尚未飽滿的。黃姓農民報案後,警方在香蕉樹附近發現菸蒂,化驗殘存的唾液,進一步比對查獲蔡姓男子。
蔡姓男子到案後辯稱,他想要抓龜、鱉,去看看適不適合放網子,並非行竊。由於查無失竊香蕉及作案刀具,一審法官認為沒有直接證據顯示他犯案,判無罪。
二審合議庭認為,菸蒂遺留的位置在香蕉樹旁,而非排水溝,且案發時為乾涸狀態,與蔡所稱想要抓龜、鱉的動機有出入。
合議庭也發現,蔡姓男子在案發同年的5月5日及13日,分別在屏東潮州鎮犯下2起香蕉竊案,皆判刑定讞,此三案時間相近,偷的東西也是香蕉,蔡本身也住屏東潮州,有地緣關係,依此關聯性,認定蔡確實持刀具割取5串香蕉、偷走其中4串,撤銷改判並宣告沒收4串香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