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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狼偷摸人家胸部還告人家,實在有夠惡質,被高分院重判兩年六個月

2020-05-29


彰化縣黃姓男子與女子小芳是同一社團的幹部,2017年間一起喝酒時,竟然伸鹹豬手,右手伸入衣服內襲胸,小芳奮力掙脫狼爪,趕緊逃離此處,不久後朋友來電,小芳哭訴被強制猥褻的過程,此事遂流傳開來,黃男竟是惡人先告狀,控告小芳刑事的妨害名譽罪,以及民事的損害賠償,原本隱忍的小芳,被逼得反告黃男,黃男全盤否認,法官認為,黃男事後傳簡訊要求小芳 「無論說什麼事,一律說妳昨晚喝醉了」,顯示黃男欲蓋彌彰,台中高分院依強制猥褻罪重判2年6月,可上訴三審。

對於黃男的濫訟,法官於判決書中痛批,小芳無欲追究,黃男可能逃過法律制裁,卻沒有因此低調,反而「作賊喊抓賊」,對小芳與相關證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刑事妨害名譽罪告訴,導致小芳「一再重複心理受創,更讓諸多證人無辜捲入訟累,奔波司法機關,付出無謂的時間、勞力與費用」,黃男興訟纏擾小芳與證人在先,偵審時矢口否認犯行,寧可大張旗鼓花費時間、勞力與費用濫行訴訟,不把心思花在如何回復犯罪所造成的損害,取得被害人諒解,態度誠屬惡劣,毫無悔意,有嚴懲必要。

判決書指出,已婚的黃男,與妻子經營記帳士事務所,2017年10月11日晚間,邀請已婚的小芳(化名),以及黃姓朋友、王女及其丈夫4人,到黃宅喝酒,深夜11時許,黃男突然伸手把小芳衣領往下拉,小芳大為吃驚,拉上衣領坐到另一端,之後,黃男已有要事要與小芳商談,請朋友與王女等3人離開後,突然強抱小芳,用左手壓制小芳雙手,右手伸入衣服內襲胸,小芳抵抗掙脫,趕緊逃離黃宅,不久後,王女來電關心,小芳一度哭泣說不出話,勉強壓抑情緒訴說被猥褻一事,此事遂於黃男朋友圈傳開,黃男遂控告小芳,之後又控告證詞對他不利的證人。

彰化地院審理時,黃男辯稱,拉衣領是他起身上廁所,見小芳彎腰寫字,順手把小芳衣領往上拉,當天他勸告小芳,不要介入別人婚姻,可能惹惱小芳而提告,黃妻作證說,當天並無小芳所指的猥褻之事,王女卻作證說,她目睹黃男拉小芳衣領,不放心小芳,才打電話給小芳,小芳卻一直哭泣,指黃男摸她的胸部。

彰化地院一審認為,黃男與小芳都已婚,再如何熟稔,男性拉扯女性胸前衣領的行為,形同侵犯隱私部位,逾越一般交往分際,辯詞不足採信,另外,事發之後,黃男傳簡訊給小芳,「無論說什麼事,一律說妳昨晚喝醉了」,如果黃男不是做了見不得人的事,何必要求小芳說謊?黃男態度惡劣、毫無悔意,依強制猥褻罪重判徒刑2年6月,黃男上訴二審,台中高分院見解與一審相同而駁回,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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