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愛情罰不怕
再次判賠
台中簡易庭指出,白郎與小映(化名)2011年元月結婚,婚後育有2名子女,但2016年底夫妻感情起波瀾,小映開始以工作為由早出晚歸,感情逐漸淡薄,白郎經友人處打聽,同年5月就在張男住處,抓到小映在張男床上擁吻,事後雙方和解,張男寫下和解書賠償10萬元了事。
但兩夫妻的感情並未破鏡重圓,同年7月小映受不了白郎,擅自搬離自行在外租屋,白郎持續關切,在同年8月6日及8月14日、9月20日都拍到張男進入小映的租住處,然後徹夜未外出在白郎向法院訴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要求賠償他精神慰問金30萬元。
小映與張男都辯稱,上述幾天確實有進入小映租住處,但沒有發生姦情。小映說她與2同事合租國宅,那幾天是同事聚餐,張男才會一起過來吃飯,兩人沒有發生關係。
法官認為,張男已自承介入小映婚姻生活,自願賠償10萬元和解在先,有和解書為證,又不懂節制,持續徹夜與小映獨處或在一起,出現親密行為,即使如他們所言未發生姦情,顯然已逾越朋友正常交往分際,已有不正常往來情節,白郎主張破壞他的婚姻生活配偶權,請求損害賠償有理,審酌雙方財力30萬元太高,賠償20萬元為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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