仆街討國賠
羅男說,前年2月14日中午步行在新店區檳榔路公車站牌前,因路面破損、崎嶇不平,害他路過時跌倒,左足踝腓骨骨折,對新店區公所索賠醫藥費、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共66萬餘元。
新店區公所雖願意賠償,也認為羅男索賠4020醫藥費合理,但對於羅男請求不能工作損失與精神慰撫金部分,抗辯過高。
法官依據相關照片、診斷證明與證人證述等,認定羅男因路面不平而受傷,新店區公所具管理疏失,審酌羅男受傷後造成日常生活行動與工作不便,受傷後調整為內勤等原因,判新店區公所應賠償3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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