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子女應注意事項!
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6 條規定,父母或監護人因故無法對其兒童及
少年盡扶養義務而擬予出養時,除了近親收養或夫妻一方收養他方子
女以外,應委託收出養媒合服務者代覓適當之收養人,不可私下接觸
達成收出養之合意。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會幫忙做出養必要性評估、收
養人評估、適當之輔導及協助等收出養服務。此部分可洽詢內政部兒
童局、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各收出養媒合服務者。
二、未成年人出養子女,應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三、取得法院認可收養裁定以及確定證明後,請記得到戶政機關辦理戶籍登記。
詳細資訊可洽詢 taiwan.molybdenum.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