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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單下載-民事事件詢問表(調解)

2019-11-13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1.asp

其實調解省時又省力!

 
一、降低雙方的精神與時間上、財務上的耗損,節省當事人時間、金錢。
二、獲得對方撤回告訴、減輕刑責或取得緩起訴。
三、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解書得為執行名義。
五、民事事件已繫屬於法院,在判決確定前,調解成立,並經法院核定者,訴訟終結。原告得於送達法院核定調解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六、告訴乃論之刑事事件於偵查中或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當事人同意撤回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於調解成立時撤回告訴或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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