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防逃機制
判決確定到發監執行期間,約有2星期的文書檢卷及郵寄天數,無形中成為被告最佳的逃亡空窗期,如:前高雄地檢署檢察官井天博(已改名井樹華)涉貪被判刑11年半,雄檢啟動防逃機制才發現他已不知去向,院檢灰頭土臉。
新版的防逃機制則賦予檢察官2項權限,第一,檢方一得知有罪判決確定,無須等到收到判決書,就可直接通知被告赴監執行;第二,被告被判死刑、無期徒刑或逾2年有期徒刑,檢察官如認為有逃亡之虞,得逕行拘提。
據悉,移民署已對林德正發布境管,花蓮地檢署亦囑派員警監控他,一旦察覺行蹤有異,檢察官即可在收到判決書之前就逕行拘提,發監執行。
此外,本次修刑訴法時法務部建議,應明定被告有到庭聆聽判決的義務,一旦被判有罪,檢察官即可當庭逮人發監執行,以免被告在庭外得知有罪判決結果隨即落跑,惟此條並未通過,目前仍躺在立法院。
不過,司法院強調,雖然到庭聆判的條文未過,法官仍可依新修的刑訴法第116-2條,命被告於宣判期日到庭,降低逃跑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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