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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不給探視子女可向法院申請-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2019-11-18

引用來源網址:https://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06.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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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或未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已約定子女監護權,但對方不給探視子女,聲請法院裁定探視子女的方式。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院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項各款規定之事項,包括子女之年齡及人格發展需要等,均應加以審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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