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看孩子! 父母離婚或未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已約定子女監護權,但對方不給探視子女,聲請法院裁定探視子女的方式。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院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項各款規定之事項,包括子女之年齡及人格發展需要等,均應加以審酌。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taiwan.molybdenum.com.tw 家事聲請狀-請求酌定會面交往方式
父母離婚或未共同生活達6個月以上,已約定子女監護權,但對方不給探視子女,聲請法院裁定探視子女的方式。 「按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法院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項各款規定之事項,包括子女之年齡及人格發展需要等,均應加以審酌。 詳細情況歡迎洽詢 taiwan.molybdenum.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