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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判決敗訴
溫以仁提告主張,他在2008年受台灣傳統藝術總處籌備處的聘請,擔任台灣國家國樂團專任指揮,任期從2008年1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為止;但2009年起擔任籌備處主任的柯基良,明知國樂團指揮為1年1聘,且是年年皆續聘,卻不續聘他,另行對外公告甄選專任指揮。
溫以仁認為,他是唯一參與複選的人,但柯基良卻捏造2009年6月1日傳藝籌備處國樂團指揮甄選的第一次會議紀錄內容,以致他未能錄取,侵害他擔任指揮的工作權,且讓他名譽受損,訴請國賠90萬元,並在傳藝中心官網刊登道歉啟事。
二審審理時,傳藝中心答辯指出,甄選小組的評審委員,是獨立、自主的專業評選,做出的判斷不受任何人影響,溫以仁未能獲選為國樂團指揮,是因甄選小組認為他國樂造詣能力不足、臨場指揮表現欠佳所致。
高院認為,此案經由檢方刑事調查,已查無柯基良捏造會議紀錄的不法行為,因此認定傳藝中心沒有侵害溫的權益,沒有國賠問題,判溫敗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審理後認定,二審判決已詳述半決理由,沒有違誤,駁回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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